江苏面向青少年开展信息创新人才培养******
科技日报讯 (记者张晔 通讯员季天宇)近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二届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大会发布了江苏《信创人才“芯火”行动倡议书》,并进行了“芯火”公益捐赠签约,该倡议书标志着江苏将面向青少年开展信息创新人才培养。
据悉,《信创人才“芯火”行动倡议书》倡议各方立足江苏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触角延伸至青少年培养阶段,全面提升江苏信创人才培养和储备能力。
南京大学教授谢俊元表示,希望通过“芯火”行动帮助更多学校享有优质信创教育资源,并以此促进中学教育与大学教育衔接,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需求为导向,为青少年信创人才不断涌现和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姜良指出,软件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目前,全省拥有南京、无锡、苏州3个软件名城,还拥有7个国家级软件园以及25个省级软件园,全省纳入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达4922家,这些数字的背后都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和人才服务“软环境”的营造。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江苏仍然面临着核心关键技术人才结构性短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度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姜良表示,软件人才是软件发展的第一资源,希望此次大会能够起到激励、聚力的作用,聚焦产才融合、产学合作,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心态,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事业中来,共同打造江苏软件产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